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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制度改革

http://www.025ny.com      2008-11-19      农民日报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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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,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类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二、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间承载地,包括农村居住用地、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、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。改革开放以来,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,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却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,要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”,“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,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、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,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”,还要求有关部门“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,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”。这打开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。如何通过市场之手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资源配置的效果?这种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?本期对话,我们请来了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董事长、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孟晓苏先生和大家一起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,进一步深刻学习全会精神。
  主持人:孟晓苏先生您好,非常欢迎您来“对话”栏目作客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,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,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情况受到社会的普遍的关注,很多地方也开展了相关试点,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?
  孟晓苏:中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这一点非常重要,我坚决拥护。但是一方面城市建设不应该多占耕地,另一方面城市发展又需要扩大用地,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呢?到哪里寻找城市发展的建设用地呢?在前几年耕地被大量占用的同时,我们看到大量农村建设用地却在那里闲置。我国全国城镇用地只有五千多万亩,而村庄建设用地有2.4亿亩,将近五倍于城镇面积,其中85%以上是农民的宅基地。温总理提出的解决城乡建设用地要“统筹兼顾”的说法非常正确,包括由农村进入城市的人员也需要解决居住条件问题。现在农民进城造成的“空心村”大量出现,闲置下大量的宅基地,农民进城后需要买房或租房,又多占了一块地。所以我认为,城市发展用地的解决之道应在于如何盘活农村建设用地。城市建设用农村腾出来的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,就不仅可建设城市,而且还可富裕农村。
  主持人:我们都知道,按照法律规定,农村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。在土地没有转为国有之前“任何单位和个人”都不能“进行建设”。由此造成我国城市化发展占用的农村土地,往往不能为农村和农民带来利益,反而为他们带来损害。对于这一点,全会的决定中是否指出了未来突破的可能性?
  孟晓苏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”。其中“公共利益需要”的限定是很明确的,但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却规定“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,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”,这明显与宪法的原则不符。现在已在考虑修改土地管理法,但是观念不统一到三中全会精神上来就难以修改好。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里的国有建设用地应该享有平等权益,要建设规范的流转市场,我还建议,为了规范进行流转,可以成立为农民服务的土地经纪公司。这样既可以严格按照规划要求,还可以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和城里人的利益。
  现在农村耕地的承包关系已由三中全会明确长久不变,并且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。那么宅基地流转的问题被允许了吗?有媒体称“三中全会并没有允许宅基地转让”,实际上自通过《物权法》就规定了宅基地可以转让。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,逐步缩小国家征地的范围,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。我认为,允许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会带来很多好处,城市扩大用地可首先使用农村建设用地,可以为城市化、城镇化发展扩充土地来源,而且有效保护了十八亿亩耕地。而引入房地产开发,不论是村里自己成立公司进行开发,还是与城里企业合作开发或转让土地,又可以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,更好保障农民的权益。
  主持人:这在法律层面就提出了一个问题,农村土地是不是只能由国家征用?这些年来各地涌现了大量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“小产权房”,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反驳。在一定程度上,也使农民能够进一步分享城市化进程的种种收益,让市民买到廉价的房屋,但是,小产权房确实是“违法”产物,这个矛盾要如何梳理呢?
  孟晓苏:现在主管部门还有人说“小产权违法”,其实问题是出在有关立法的滞后。反观自改革开放以来,凡涉及农村的重大变革,又有几次不是首先表现为农民的“群体性违法”?最终都证明农民是正确的。第一次大的违法是“联产承包制”,但最终不仅农民走上富裕道路,而且还推动修改了宪法,把“人民公社”永久地剔出宪法;这以后农民开始进城务工,各地又依据法律规定“堵盲流”,即阻止农民进城;现在法律终于不再阻止农民进城了,有些部门便把阻止城里人不准到农村去当作职责,称“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房”,农民用宅基地建的“小产权房”又成为新一轮“群体性违法”。可见一些人“城乡二元结构”思维方式根深蒂固。
  现在三中全会已经指明“改革征地制度”的大方向,要求“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,逐步缩小征地范围”,“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”。我和不少人都认为,“小产权房”是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。他们用行动在呼吁,要求改革“合法”而不合理的征地制度。我看现在与其继续指责农民“违法”,倒不如按照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,“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,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”。
  主持人:那地方政府的利益怎么顾及呢?必须要承认的一个现实是,“卖地财政”是很多地方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。如果这部分集体土地未来允许农民自行流转了,政府拿不到地价差,财政收入就会大幅度减少。那么可想而知,这方面存在的改革阻力一定不小。
  孟晓苏:我认为,可以通过征收“物业税”来代替土地差价解决这个
  问题。中房公司早在2003年就向国务院提出“开征物业税”的建议,主张把房地产税收中的“重流通轻保有”,改成“重保有轻流通”。而物业税更多地是从占地占房多的人身上征税,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和平衡贫富。现在物业税“空转试点”三年,居民不愿意缴纳,他们说我七十年土地出让金都交了,怎么还跟我征税?于是税务部门就降低税率,降到0.3-0.8%了还不愿意交。怎么办呢?我认为,可以找一个没有交过70年土地出让金的房子,先从那里起征物业税就容易启动了。没交过70年土地出让金的房子有没有呢?有啊,就是小产权房。从它起征物业税理所当然。而且既然承认了它的合法性,税率按国际标准征收居民也会愿意交,如美国和加拿大税率是1-3%,新加坡税率是4%,我国小产权房税率应高于大产权房税率。
  小产权房是生出来的孩子塞不回去,总要找机会给大家都下台阶。征收物业税即保护了购房居民利益,增加了地方政府税收,也会使没买小产权房的居民感到“守法”不吃亏,应是皆大欢喜的事。小产权是永久使用权,这样地方政府就可以源源不断地得到较高税率的税收。如果作出这样的政策调整,地方政府就不必要靠地价差补充财政。吃地价差本来就是一个错误的制度设计。现成的制度设计是按照国际上的惯例,征收物业税代替土地差价。现在问题虽已被我们认识到,修改这个制度设计却还困难———主管部门认识的转变还需要时间。
  主持人:积极推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改革,就是为了要造福于农民群众,使农民群众能够与城市居民一起,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化的成果。三中全会的召开已经为我们明确了改革的原则和方向,尽管还有一些困难和阻力,实现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”的目标离我们已经越来越近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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